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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车超载超员写入刑法的社会背景
释义
    在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驾驶罪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草案九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初审二审对超员超速的相关规定
    初审稿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审稿对超员超载的规定
    将“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种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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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0: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