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二)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三)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发解除合同书),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双务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行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即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一)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丧失商业信誉;,(三)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四)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五)其他情形。,在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那时候可以立即中止履行合同或债务,并不用经过法院。主张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出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的情形。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没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当将中止合同及重新履行的条件告知对方,这样可以防止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