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
释义 |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我国农业税实行什么比例税率 我国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即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由于我国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所以农业税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常年产量之间的比率。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其税率也是累进税率。以后改行比例税制,税率也相应改为比例税率。此外,农业税税率有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之分。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第一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