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一、集合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什么? 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与连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其一,都具有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其二,数个同种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 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集合犯的概念虽然涉及共同犯罪,也涉及罪数形态,但是,从研究集合犯刑事责任的角度看,罪数形态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在此探讨集合犯比较适宜。 二、集合犯的种类 集合犯分为几种,刑法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当前在刑法理论中大体有三种意见。 一是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 二是分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三种。 三是认为,除上述通行的三种类型外,结合犯也是集合犯的种类之一。 所谓常习犯,也称为惯行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作为常习的犯罪,如常习赌博罪;所谓营业犯,是作为构成要件的,是为了营利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