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章具体如下: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