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
释义 |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为: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详细总结为四个阶段: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相关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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