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随意下达医嘱、下达医嘱后未查看、医嘱延迟。原因分析:医护缺乏沟通、医嘱错误、手术连台。漏执行、查对不严、沟通不畅、延误处理。原因分析:护士主动性差、没有看到新增医嘱、转抄医嘱错误、审阅医嘱被打扰或分心、 护士之间缺乏沟通、特殊医嘱未交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