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证公证程序如下: 1、当事人办理公证一般亲自到公证处,当事人确实有困难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办理,但办理委托公证,婚姻财产的公证以及遗嘱公证等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 2、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由值班人员接待并负责办理。 3、当事人按公证员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交齐全。 4、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予以受理。 5、公证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持公证员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到本处财务室缴纳公证费。 6、公证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调查取证,认真审查,制作谈话笔录、草拟公证词。并送达负责人核稿、签发。 7、经签发的公证书送交打印、翻译、校对、粘贴、盖章,制作完毕后送达当事人。 8、公证事项办结后,公证员将案卷装订归档交档案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