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 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而占有人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即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 损害赔偿 ,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 诉讼时效 的规定。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