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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旅游纠纷与旅游投诉的联系
释义
    

法律主观:
    


    当旅游者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投诉并索赔:其一,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其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其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其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其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其七,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作为旅游者,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旅游纠纷维权:A、与组团社的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加以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B、如果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应注意搜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C、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游行程。D、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旅游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遇到旅游纠纷维权时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要及时冷静处理。比如拒绝登机、登船、中断旅行,这样将使自己的损失扩大,属于维权过当,扩大部分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赔偿。另外,旅游投诉是具有时效性的,以旅游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其侵害时计算,须在60天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综上考虑,如果在旅途过程中你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您一定要冷静的利用法律武器来进行旅游纠纷维权,切不可意气用事或者听之任之。
    

法律客观:
    


    当你不幸遇上旅游纠纷问题时,你可以向该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调解处理的结果。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你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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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