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19年2月22日20:00至2019年3月1日8:00,广西全区各类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专业服务厅、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暂停服务。(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提早办理申报缴税(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涉税事项、其他不动产出租缴税、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财务报表报送等相关涉税(费)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二)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2月22日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