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外来人员失业金怎么领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报条件,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交社保1年,且目前社保已停保,因此符合申报条件。,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交时间重新计算,待就业再失业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外来失业人员领取地址: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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