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陈述自己在法律范围内有利的情况,必要时向法院提供证据。 作为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如果案情简单,其实可以自己应付法庭庭审。 关键是听从法官指引。法官要求你陈述时,你就陈述,没有要求你陈述时,你大可不必发言,即使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惹恼了你,你也没有必要针锋相对,因为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争辩毫无意义。 当事人发言时,可以面朝法官,与法官眼神交流,没有必要针对对方当事人发言,因为当事人要说服的是法官,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另一方面,陈述时直面对方当事人容易引起争吵,不利于庭审的继续。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原告要负担起举证的责任,向法院提交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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