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3年4月,年近花甲的付女士与小张的父亲老张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老张去世。随后,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张身后遗产,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平房一间、夫妻共同存款1万元、社保救济费2.6万元以及老张的退休工资等。 被告小张对此十分不满,并在法庭上提出,其父老张的去世与原告付女士有关。老张在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所以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同时,付女士还应承担50%的丧葬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将上述平房及社保救济费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准许。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继承被继承人老张遗产的权利。被告主张老张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所以不予采纳该答辩意见。 被继承人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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