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权委托是什么形式 |
释义 | 全权委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形式,指的是将自己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限全部委托给受托人来进行办理,受托人具有较大的权限范围,但是需要签订全权委托书。 在诉讼中全权委托就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诉讼文书、代收案款、代查信息资料等;具有代理当事人在实体上的决定权;当事人自己可以不出场。特别委托也就是全权委托,诉讼中不能讲全权委托,应讲特别授权代理,就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区别于全权委托的是一般委托只是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没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和处分权,甚至程序上的决定权也没有,当事人自己必须出场。有的商事交易当中有特别委托的也可能是单项特别委托,如委托他人提货、取款、出席会议、投票等单项性事物也叫特别委托。刑事自诉案全权委托律师后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庭吗?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2、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3、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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