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由哪个部门统筹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减责事由有哪些 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其他法律规定,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减责也是审判实践中需要加以重视的因素之一。具体而言: 1、旅游者过错。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适用需要一个前提:旅行社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相对于旅游者的过错,旅行社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如旅游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危险景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旅行社不可能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其对没有能有效劝阻旅游者进入危险景区的过错是轻微的。 2、旅游者同意。旅游者的同意包括明示的协议、对风险的默示承担、对风险的知-晓、自愿承担等。如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进入某些旅游活动场所,如参加水上运动、高空运动等,就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的碰撞,可以认为旅游者认识到这些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旅游者遭到合理范围内的伤害,而旅行社又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以理解为“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如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同样可以作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