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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名商标申请的程序
释义
    一、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该商标必须是安徽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七)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八)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时,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二、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所有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按规定填写《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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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