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释义 | 法律分析: 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转让应当在海南省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开进行、规范运作,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以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和契约管理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配合)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1.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转让应当在海南省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开进行、规范运作,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以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和契约管理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配合) 2.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明晰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为依托,依法对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和权责,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健全监管体制。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配合,有关试点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和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配合) 4.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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