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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和抵押留置的区别
释义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质押物只能动产,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留置物只能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特定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一、已被质押的股权能否申请保全
    已被质押的股权能申请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已被质押的股权也是可以申请保全的。
    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即债权的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延长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可以因债权人在延长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以满足其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以因为其他原因如混合、抵销、免除等而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消灭,债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以代替留置担保,留置权属于消灭。另外提供担保,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3、由于留置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因失去占有而消灭。
    三、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法律新现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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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