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的对称。超过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需要的劳动。在私有制社会中即为剥削者所占有的劳动。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的劳动为必要劳动,是再生产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劳动,剩余时间内的劳动为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榨取,这是剩余价值的来源。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前者指劳动者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后者指超出上述范围的劳动。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在原始公社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的劳动所获仅能维持最低的生活,因此人们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不存在剩余劳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此,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不再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剩余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从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也被消除,不再表现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划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和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必要劳动的范围将日益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