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是指什么人 |
释义 | 股东代表一般在股东大会中出现,是有权代表股东出席会议、履行股东权利的个人或法人,股东代表需持有相关授权书或委托书履行代表义务。股东,简单地说,就是出资人。股东代表,也就是出资人的代言人或代行者。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股东代表的出现,复杂了出资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个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第三方”,事实上构造了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新形态,重新定义了“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代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有许多的存在形态。从代表者的角度看,有个人类的“股东代表”,也有机构类的“股东代表”,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就是国有资本的机构性代表;从股东的角度看,有私人资本的代表,也有集体资本的代表,还有国家资本的代表等;从时限来看,有临时性或一次性的代表,也有长期的固定代表等。当然,还有其他分类方法,如根据股东授权,有“全权代表”或“单项授权代表”等等。不论何种形态,他们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桥梁”。这种“桥梁”的作用,大体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代表股东表达治理意见。股东代表作为股东的“发言人”出现。由于“代言”相对简单,股东和股东代表之间关系也相应简单。特别是当股东有明确的言论指示,或有言论的原则意见时,股东代表只是“传声筒”,付出时间和辛劳,并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复杂的“代言”报酬安排。实践中,这种类别的“委托代理关系”,要么是临时性的,要么依附在某种固定的、正式的和有机构组织形态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中,并不显眼。 二是代表股东完成法律程序。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模式”形成了股东和公司之间大量的法律事务,因各种原因,股东很难身体力行亲自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股东代表应运而生。如代表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参与一些债权债务处置的谈判,签署某些常规性法律文件等等。这类股东代表的事项,大多清晰明了,授权也简单规范,股东和股东代表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存在“灰色地带”。股东代表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用担责,也无利益分配难题。这种类别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样非常简单。 三是代表股东决策治理事项。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较为复杂,它通常包括两种不同的授权情况。一种是股东对股东代表的“限定性授权”,即股东代表只能在确定的范围内行使有限的权力,代行股东决策公司治理事项;一种是股东对股东代表的“非限定性授权”,即股东代表能够全权地代替股东来决策公司治理事项,没有范围限定,也没有权限边界。由此而来,股东和股东代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复杂起来。秉持“职责、权力和回报对等”的原则,股东和股东代表之间,需要明确界定“权、责、利”三者的大小,以及三者之间的关联性,形成清晰的“委托代理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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