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户主:XX妻: 现住XX号,经房主XX与妻子商议,将XX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长女:XX二女:XX三女:XX四女:XX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XX,母亲长女:XX夫:XX二女:XX夫:XX三女:XX夫:XX四女:XX夫:者XX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月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