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雨露计划享受范围和补助标准 |
释义 | 雨露计划享受范围和补助标准如下: 1、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十六至四十五岁。 2、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含技术军士。 3、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帮助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4、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 5、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不含清退户及标注不享受政策户。 6、标准多为一千五百元一人一学期。补助标准各个地区不同,具体查看地区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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