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有: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