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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想防卫过当的类型
释义
    1、有认识的假想防卫过当
    根据行为人对防卫过当的事实有无认识,可以将假想防卫过当分为有认识的假想防卫过当与无认识的假想防卫过当。
    是指,行为人尽管对急迫不正之侵害存在误认,但对自己的行为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这种事实有认识的情形。例如,日本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的长子A与B发生争斗,被告人听到A的哭声,又发现B拿着菜刀与A对峙着,便用猎枪对B射击,将B颈部击伤。行为人在近距离射击的情况下,明显认识到自己防卫的手段与不法侵害者的侵害手段之间不相称,但却无视这一事实,扣动扳机致被害人重伤。此案中,被告人明显对过当事实具有完全的认识。
    2、无认识的假想防卫
    所谓无认识的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假想防卫的过程中,对防卫行为超出防卫限度这一事实缺乏认识的情况,这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
    一、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塬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
    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
    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
    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卫有起因条件只是失去时间条件而已。
    假想防卫则是失去了起因条件,没有起因条件就更不谈时间条件了。
    正当防卫应该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后才有正在进行,才有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确定防卫对象,才有就防卫对象进行防卫,最后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所以正当防卫的条件顺序应当是,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主观条件,
    4对象条件,
    5限度条件。
    对于存在起因条件,不存在时间条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定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般应定为故意犯罪。
    对不存在起因条件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其对事实认识是否存在过失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定为过失犯罪,假想防卫过当,意外事件。
    对正当防卫中不具备主观条件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中明显失去限度条件造成重大损害的定为防卫过当。
    事前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的,不存在故意的应当定为过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为故意犯罪,又无过失也无故意更无不当之处应定为意外事件。
    二、为什么中国一反抗就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为:(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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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