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代理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包括本人、行为人、相对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其行为或表征上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实施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中的“相对人”即指“善意第三人”,“善意”具体内容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对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一事,没有主观过错和恶意,其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无从得知,且其尽到了普通正常人认知范围内合理、全面的判断、注意义务。符合以上内容的,即为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