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林木进行科学测算后,审査批准的年采伐量。其目的在于控制采伐,限额消耗,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全民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