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携带上相关的材料到孩子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即可,具体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6、可以受理此项业务的公证处: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出生医学证明》 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