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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於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释义
    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很不利於实际操作。
    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商品或其它的政府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不能使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在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於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政府的特殊行为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属於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专家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对此作出规定。
    一、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第一个义务也是与它注册的目的最直接相关的义务,就是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绝对不是纯粹的注册商标之后就在那里放置不动,而是要使用其商标。使用是一种权利,同样,国家也把它规定成一种义务。商标注册之后,权利人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其商标,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而没有使用的话,那么注册的商标就会作废,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将会丧失这个商标。
    第二个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质量保障的义务,就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使用其商标来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要保证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
    商标是用来标识某种商品的,而商品是为了生产与销售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因为商标代表着整个商品的品牌名气,如果品牌与名气在,而质量没有办法跟上的话,对于商家和商标批准一方的信誉都是要受到很大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为了商家的信誉着想,也是为了我国知识产权批准的门槛着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在我国取得了注册商标之后的权利人应当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负有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主要包括两种,这两种是相辅相成的。
    二、商标申请撤销的理由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1、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应有正当的理由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的,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述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三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理由,外部原因,上级主管部门原因,主观经营不善的原因,或能源供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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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