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讯逼供表现为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逼供,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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