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复农田复耕政策 |
释义 | 对于土地复耕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32和34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可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各地相关政策执行。另外,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以广东省为例,在拍卖指标价款中按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按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一、村民可以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吗 目前,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为此对于那些严重破坏耕地资源的私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等行为,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群众私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耕地资源。国家对修建坟墓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该条例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承包人弃耕抛荒耕地如何处理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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