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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自篡改档案资料应怎样处理
释义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哪些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认定情节严重的方法是: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1下一篇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星督部桥行壮妇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抢夺国有档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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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4: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