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
释义 | 一、外商托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商托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一、注册外资公司的基本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需经以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商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的申领。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写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商务部门申请报批。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在刻制企业印鉴后,还需办理代码证;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特营许可等等。 二、设立外资企业各流程所需的材料: (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3、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4、登记注册委托书; 5、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6、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7、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8、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9、登记注册委托书;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5、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6、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7、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8、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9、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10、登记注册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五)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1、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4、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六)变更经营范围。 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司印章及印模;《登记注册委托书》; 7、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八)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4、《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5、《登记注册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九)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4、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5、《登记注册委托书》; 6、年检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总之,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外资企业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大陆居民。在注册时,需要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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