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房怎么申请重建 |
释义 | 申请危房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1、申报。业主自行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危房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事项时,需提供相关材料。 2、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组织危房治理相关成员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调查房屋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公示。拟批准实施的危房治理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现场将房屋鉴定结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改造要求等有关情况由所在村进行公示。 4、核准。经公示七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农村零星散户危房治理改造在业主提供与有资质的承建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管理合同和治理改造承诺书等相关必要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即可予以核发危房治理改造备案表。其中,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乡镇(街道)牵头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或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外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或备案。 危房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综上所述,危房需在符合条件后依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才可以重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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