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危房的评定有相关的机构和标准,达到相应的标准是可以要求拆除重建的。房屋是每个人的安身之所,房屋安全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为改善国民居住条件,国家对于危房是事项改造政策的,很多人对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不是非常的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三章 鉴定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