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内蒙古自治区的各市收费价格并不统一,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要分为居民建筑和公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如呼和浩特地区的规定是居民用热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为5.03元/平方米/月,如遇政府供热价格调整,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如呼伦贝尔市的供热价格是居民单价3.90元-3.2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是4.80元-5.2元/平方米/月。 法律客观: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第三十条新建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居住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