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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中学生遭8人追打坠河身亡要怎么量刑
释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乡14岁初二男学生小兵,在诺敏河坠河身亡,家属发现失踪前小兵曾被其它8名孩子追打。出事前,小兵是查哈阳乡中心学校初中部一名初二的学生。今年4月3日,小兵在当地的诺敏河畔放羊时失踪。事后,家属发现小兵失踪前,是被其它8名孩子追打后坠河。7月23日,甘南县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小兵被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一、中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受害者伤情的鉴定等级,确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实际确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需要支付民事赔偿数额即可。
    中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如果是已满十二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因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中学生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已满十二周岁的中学生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被追诉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因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中学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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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3: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