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西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发放,以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城镇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对于城镇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资金适当提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此外,《办法》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2022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362元(即6197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859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718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