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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加坡商标法中商标的申请日期是怎
释义
    新加坡商标法中商标的申请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一、[准许的要求] 在不违反本款第项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缔约方应以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符合本条约第八条第二款的语言要求的下列说明和项目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注册意图的明确或含蓄表达; 能据以确定申请人身份的说明; 商标主管机关据以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联系的说明; 一份足够清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表现物; 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 在适用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第目或第项时,缔约方法律要求提交的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第目所指的声明,或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第项所指的声明和证据。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规定,以商标主管机关收到本款第项所提及的部分而非全部说明和项目的日期,或以收到不符合本条约第八条第二款的语言要求的说明和项目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二、[准许的附加要求] 缔约方可以规定,在缴纳费用之前不得确定申请日期。 缔约方只有在加入本条约时就适用本款第项要求的,才可以适用这一要求。 三、[更正和期限]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下的更正方式和期限应在本条约《实施细则》中予以确定。 四、[禁止其他要求] 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就申请日期另行规定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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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