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二、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