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取消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不走法律程序,要不找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商标局进行取消。 二、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一)该商标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二)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七)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八)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三、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该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