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产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产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除其他规定外。(五)国内部门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