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 |
释义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前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污损、故意遮挡,不得转借、涂改。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挂牌,号牌制作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增加群众负担,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规收费。若发现违规收费问题,请及时举报投诉,交警部门将依法查处。 不管是正式号牌,还是临时号牌,上面都有一个二维码。交警通过专用设备扫描号牌上的二维码,能够自动识别电动自行车号牌真伪及读取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 1、申请登记新式号牌(黄色、蓝色)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2、申请办理需为五城区户籍人员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五城区居住证;办理蓝色号牌无户籍居住证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黄色号牌登记: (1)申请人与身份证比对不一致的; (2)年龄未满16周岁的; (3)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4)非五城区户籍且未取得五城区居住证的(其中马尾区仅限罗星街道、马尾镇) (5)名下已登记有电动自行车的; (6)申请人或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已领取过回收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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