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烧伤工伤鉴定标准 |
释义 |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一、瘢痕和颈前三角区 1、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2、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二、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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