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资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释义 | 资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及与资助危害国安罪的区别。资敌罪是指故意提供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目的是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资助危害国安罪是指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两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资敌罪是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而资助危害国安罪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主体方面,资敌罪主体必须是中国公民,而资助危害国安罪没有国籍限制。 法律分析 一、资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资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安全。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家犯罪、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3、两种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构成资敌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资敌罪主体。 结语 资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明确,其犯罪客体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相比,资敌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体和行为的不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资敌罪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安全。此外,两种罪名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但资敌罪主体限定为我国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时,依法履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装备、证件、印章,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监制和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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