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章转载侵权赔偿标准 |
释义 | 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报纸、期刊可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但需满足三个条件: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仅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转载人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出处,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转载的内容本身侵权 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二、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他人作品需要遵守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在报道时事新闻或刊登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转载作品时,应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转载,并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同时,对于转载作品的修改,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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