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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回涪陵会被隔离吗
释义
    重庆回涪陵需要隔离。
    具体规定:
    1.对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以采样时间为准,下同)。
    2.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但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若能提供解除7天集中/居家隔离证明的,实施“入渝即检”,纳入常态化管理;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3.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未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补足健康管理时间(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至少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低风险地区来涪陵:
    (一)出现本土病例,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7天自我健康监测,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
    出现本土病例所在地为直辖市的,该直辖市所有来涪返涪人员参照上述要求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
    (二)无本土病例和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主动在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 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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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