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有: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