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如下: 1、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 2、独立承包:发包人将建设工作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 3、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