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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施行!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判刑7年
释义
    11月起,又有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附文章结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这是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它将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一、大数据杀熟被遏制
    不得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由于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将此用于商业营销,也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大数据杀熟。
    举个例子说明,家住北京的小美本来想趁着旅游淡季,带家人到海南旅行,为了节省开支,她提前一个月开始计划,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关注了航班动态和价格信息。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精心策划竟然被平台大数据盯上了。
    据小美称,搜机票价格,第一次搜索,然后过一段时间搜索,前后对比价格涨了差不多1000元,但朋友却在同一天订到的同班航班,价格还比自己低几百元。小美感觉自己被大数据狠狠地宰了一刀。
    对于这种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二、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公共场所刷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另作他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四、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关于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个人信息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五、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顶格处罚
    1、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被罚一百万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判刑7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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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02:21